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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出台的《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颇受业界关注,这是在国家取消地勘资质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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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又一重要举措——中国矿业联合会会长彭齐鸣谈《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发布时间:2022-02-11   编辑:中勘机械   访问量:2811
     2021年12月出台的《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颇受业界关注,这是在国家取消地勘资质审批制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大背景下,中国矿业联合会继开展“红名单”制度建设后促进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这项工作对于提升地勘行业诚信自律水平,提高地质工作质量,培养地质勘查专业技术骨干人才,促进国家战略性矿产找矿突破,支撑政府地勘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如何在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对地质师资格又有哪些要求?就此,《中国矿业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中国矿业联合会会长彭齐鸣。
  《中国矿业报》:请您介绍一下《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
  彭齐鸣:大家知道,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对地勘行业的管理由资质管理转向地质勘查活动管理,将推进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5项措施之一。
  2021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指出,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学会、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这是进一步做好取消地勘资质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和民政部批复的《中国矿业联合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行业自律性机制”的要求。《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九)款中明确了“关于组织开展矿业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和职业地质师(合资格人)制度建设”业务内容。发挥好行业自律在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
  在原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的指导下,中国矿业联合会于2019年出台了地质勘查信用信息红名单制度,探索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方式构建地勘单位诚信自律体系。与红名单制度相匹配,此次出台的《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建立针对相关地质类技术人员个人的诚信自律体系。希望通过这两个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地勘行业诚信体系,并以此带动整个矿业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
  《中国矿业报》:再请介绍一下中国矿业联合会目前在行业自律方面所开展的工作以及地质师制度建设的意义。
  彭齐鸣:中国矿业联合会作为矿业领域行业自律性社会组织,自地质勘查资质取消之后,在自然资源部有关业务司局的指导下,率先在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会员单位中开展了地质勘查信用信息红名单建设工作,并于2019年发布了首批地质勘查信用信息红名单,3年来累计共有 466家单位参与红名单建设。此项工作对营造地勘行业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了正向的引导作用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由于红名单制度仅针对地勘单位的诚信情况进行监督,为了全面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还需要一个能够约束执业人员个人的制度,构建一个地勘单位和地质勘查技术人员对地质勘查成果质量共同负责的诚信自律体系。2021年,中国矿业联合会着手开展地质师建设工作,制订了《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在会员单位中开展地质师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地勘单位和技术人员共同对地质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自律体系有利于地质工作成果质量的提升。2019年,中国矿业联合会在地勘单位中开展了地质勘查行业信用信息红名单建设工作,有效展示了地勘单位执业能力和信用水平。但是,为了深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将执业责任具体化,明确专业人员的终身执业责任,以确保地质勘查成果质量有明确的责任人。在红名单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地质师制度建设工作,既是对红名单制度的配套支撑,也是对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的“双保险”。
  二是有利于地质专业人才培养,增强地质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地质工作是一个“良心活”,地质成果报告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实施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其中,负责人(签字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更是关键。地质师制度就是要构建一个负责人负责任的机制,形成地质专业人员尽职尽责的良好风气。同时,成为地质师也是一种荣誉,能够增强地质人员的职业自豪感,更好地体现地质科技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更好地发挥地质技术人员在新一轮找矿活动中的骨干作用和影响。
  三是有利于地勘单位“走出去”,促进“一带一路”矿业国际产能合作。从业能力是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一支讲诚信、业务强的地勘队伍是中国矿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保障。地质师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形成倒逼机制,推动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特别是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随着这项制度的完善,必将提升地质人才的执业影响力,形成一批国际市场认可或可以互认的地质人才队伍。
  《中国矿业报》:请问地质师的申报条件和申报专业类别都有哪些?
  彭齐鸣: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具有相关地质类专业教育背景;地质勘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至少7年及以上野外地质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5个及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地质勘查项目3个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申报的专业类别主要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坑)探、地质实验测试等。
  《中国矿业报》:地质师如何申报呢?
  彭齐鸣:中国矿业联合会近日印发了《中国矿业联合会关于开展地质师申报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地质师申报工作正式启动。依据《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联合会会员单位中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人员均可以申报,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地质师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矿业网,进入地质勘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随时进行线上申报。中国矿业联合会将定期予以发布。
  《中国矿业报》:请问地质师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彭齐鸣:《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规定了地质师拥有6项权利以及须履行的8项义务。
  6项权利包括:使用地质师名称;保管和使用本人证书、执业印章;在地质勘查报告上的签字权;接受委托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开展地质勘查活动技术鉴定;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8项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证个人执业成果质量,承担技术报告或鉴定意见签字责任;参加中国矿业联合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不出租、出借地质师证书或执业印章。
  《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与现有职称之间的关系如何?
  彭齐鸣: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建设工作体现的是行业自律,不属于资格认定,与现有职称不发生任何冲突。从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申报条件可以看出,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是在具有一定执业能力的技术人员中开展的,其中职称要求需要达到高级才可以申请。获得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师称号的技术人员,其执业业绩和执业行为等信息需要按照《地质师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在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个人执业行为的信用约束。
  《中国矿业报》:地质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直接影响地质成果质量和用户利益。如何保证地质师制度能够规范运行,达到预期目标?
  彭齐鸣:一是地质师每年需按照要求参加年检,执业业绩和执业行为在中国矿业网地质勘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发布,从而建立起地质师个人执业信用档案;二是对地质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如出现造假等严重失信行为,将终身取消其申报资格;三是对地质师实行积分管理,用于评估地质师执业能力。
  由于地质师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中国矿业联合会对满足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地质师称号,发放地质师电子证书。地质师可根据证书编号和统一制式要求自行制作执业印章。同时,对于加盖执业印章的文件要求附有效个人信息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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