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这两部新规的实施,究竟会对我国矿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对境外投资者和我国矿业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和挑战?笔者结合实践进行如下分析。
——两部新规表明了我国对外商投资持积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外商投资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两部新规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外商管理制度为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矿业市场敞开了大门。《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对于矿业领域的投资禁区仅剩下了“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除此之外,境外投资者可以和中国投资者一样,按照中国有关法律,依法合规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
——两部新规规定了促进外商投资的一些列具体措施,确保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切实享受国民待遇。这些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是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规政策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五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六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七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八是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九是高度透明化,对与外商投资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要全过程信息公开。
——在保障外商权益方面,两部新规从不征收、资金自由汇兑、知识产权保护、遵守政府承诺、建立健全外商投诉工作机制、自由建立或加入商协会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给境外投资者一颗“定心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即便处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也要依法合规、以非歧视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外国投资者及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所有合法收入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三是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依法保护外商的商业秘密。
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两部新规除了鼓励和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之外,也明确了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要求。
一是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如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真实的信息。
四是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总之,两部新规的实施,为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开展与矿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各种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出台,有利于外商投资矿业的投资环境将逐渐形成。
不容置疑的是,中国矿业的对外开放势必会有更多的有竞争力的国际矿业公司进驻中国,加剧国内矿业市场竞争,给我国矿企带来直接正面的冲击。面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我国矿企需苦练内功,积极应对。但与此同时,也为我国矿企及我国矿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首先,有了更多直接向跨国矿业公司学习的机会。我国矿业企业在深耕本土矿业的同时,也面临着“走出去”开展境外矿业投资的现实。绝大多数中国矿企缺乏跨国投资与经营的经验,而与进入我国的跨国矿业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共同开发中国矿业市场的过程,就是培养国际化矿业人才、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积累国际化矿业投资与经营经验的过程,且学习成本比自己“走出去”摸着石头过河要低得多。笔者认为,我国矿业企业应该把握机遇,积极寻找与成熟跨国矿业公司进行合作的机会,借助外方力量加速自身成长。
其次,向国际矿业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更便利。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不畅通,是摆在中国矿企面前的共同问题,尤其是对于需要长期持续投入但短期内又看不到现金流的初级勘探项目,更是难上加难。中国矿业的对外开放可以使国内的矿业项目,特别是初级勘探项目更畅通地走向国际矿业资本市场,通过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探矿、矿山建设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再次,随着更多外国企业的进入,也会将一些国际先进的矿产勘查开发技术引入中国,提高中国矿业勘查开发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最后,两部新规明确规定,外商可以参与有关外商的规则和标准制定,这也意味着,在行业规则与标准制定方面,中国矿业将更加与国际接轨,更深度地融入国际矿业,形成国内国际相统一的行业规则,这有利于提高中国矿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境外投资者“走进来”,参与中国矿业的发展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国矿业走向世界,培养国际化矿业人才和国际化矿业企业,最终促进我国矿业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简介:
牛丽贤,资源产业经济博士、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博士矿业与金融观察平台创始人,牛博士矿业与金融沙龙活动发起人。
牛丽贤在深耕于矿产资源战略研究的同时,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长期致力于为海内外矿业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本文刊登于《中国矿业报》2020年1月8日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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